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进一步规范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学位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已授予三届以上统招全日制毕业研究生的学术型硕士学位、临床医学及口腔医学专业型硕士学位,且通过国家组织开展的合格评估(含专项评估)的学科或专业,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
第二章 资格审核
第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我校提出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核申请: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的政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积极为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建设做贡献;
(二)掌握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强专业分析和实践能力,以及良好的表达能力与沟通能力,具备良好的科研素养;
(三)身心健康,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具有拟申请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学士学位;
(五)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者,须获得学士学位后在拟申请学位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三年及以上,且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和专业水平。
(六)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本科毕业并获得相应学士学位;
2. 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或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
3. 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招收专业相对应;
4. 已获得临床医学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七)达到当年我校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招生简章要求。
第五条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经本人工作单位审核同意后,可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在规定的期限内须按照当年招生简章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第六条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学校根据当年制定的计划指标,结合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意见,在指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者,进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阶段。
第三章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第七条申请人基本学习年限为三年,最长不超过六年。申请人须在六年内完成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水平认定及学位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学位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四个方面的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认定,逾期者本次申请无效。
(一)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须在四年内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全国统一考试,如逾期未通过考试,视为同等学力水平认定不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二)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认定
申请人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后,方可按照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课程学习,并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课程考核且成绩合格,修满相应学分。
(三)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并于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论文评阅、预答辩等环节,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人须脱产不少于6个月,在培养单位进行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工作。
(四)创新性成果认定
各学位授权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创新性成果认定的具体要求,并报学校备案。
第四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第九条 学分总体要求
申请人的培养实行学分制,学位论文答辩前应修满28学分,包含课程学习学分及必修环节学分。具体参照我校各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一览表。
第十条 课程学习与学分要求
(一)课程设置
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教学可采取集中授课、网络教学、主题研讨、专题讲座等方式开展。考核方式可采用开卷、闭卷、读书报告、文献综述等。学术型硕士学位申请人研究生课程学分不低于18学分,专业型硕士学位申请人课程学分不低于17学分。
(二)学术活动
为开阔视野及开拓思维,申请人须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学术活动,具体要求详见《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积分规定》。学术活动考核由申请人所在的培养单位组织开展,并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完成。学术型硕士学位申请人合格记4学分,专业型硕士学位申请人合格记2学分。
(三)开题报告
开题审查是保障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通过学位论文开题工作的,记2学分。具体要求详见《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管理办法》。
(四)中期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情况、课程修习情况、实践考核完成情况及科研工作的进展情况等,通过中期考核的,记2学分。具体要求详见《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
(五)教学(专业)实践
申请人在学期间须参加教学(专业)实践。学术型硕士学位申请人须按照各学科培养方案要求进行教学实践训练,此项不少于2学分。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者,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此项记5学分。具体要求参照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五章 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承担学位论文的研究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环节:
(一)学位论文开题
1.申请人通过查阅文献资料、撰写文献综述、预实验等方式确定研究课题,完成开题报告。经导师和二级学科(教研室)同意后,提交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查。申请人须在本专业内公开开题,开题距答辩时间不少于1年。
2. 开题论证完成后,申请人原则上不得修改主体研究内容。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修改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所属院系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在两个月内补交开题报告,并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工作。对于缺乏创新性,且没有充分立题依据的课题不得通过开题。开题未通过者需在六个月内重新申请开题。具体要求详见《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管理办法》。
(二)中期考核
学位论文的中期考核由导师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检查重点为课题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
专家小组就论文工作是否按开题报告预定的时间节点及进度安排进行,已完成的研究内容及结果,目前存在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论文按时完成的可能性等进行评议,申请人根据专家意见完善研究工作。具体要求详见《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
(三)科研原始记录
课题研究的全过程和结果应按照《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科研记录规范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完整记录。
(四)学位论文撰写
学位论文由正文和文献综述两部分组成。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正文不少于2万字,综述不少于5千字。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正文不少于1.5万字,文献综述不少于5千字。具体要求详见《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
(五)学位论文评阅
申请人在完成学位论文后,经导师、院系审核批准,提交至研究生院统一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及学位论文评阅。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至少聘请3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对学位论文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学位论文评阅要求详见《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
(六)学位论文预答辩及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合格后,申请人应根据评阅意见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在本专业内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通过后,进入论文答辩阶段,学位论文答辩须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时评审专家资格、人数、答辩程序等要求,应严格按照《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以实践成果参加答辩的,实践成果的具体要求参照学位论文要求执行。
第六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人须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学位授予
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经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硕士学位。学位授予相关要求详见《遵义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授予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材料等,学位档案由校档案馆保管。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的“本次申请无效”,是指学位申请人用以申请学位的依据无效,再次申请学位应从申请学位资格审查开始。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及各培养单位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的过程管理,并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培养要求和培养过程管理除有特别规定外,均参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收费政策缴纳学位申请所需经费。因故中途退出学位申请,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第二十条 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以下行为,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
(三)在学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其他经认定应予撤销学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2025年及之后通过资格审核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须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遵义医科大学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遵医校办发〔2019〕27号)自2025年9月18日起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