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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创新性成果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6-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切实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的“创新性成果”是学位申请人在我校攻读学位期间在导师指导下完成,与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密切相关,具备科学性和真实性,符合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包括学术论文、授权专利、科研成果奖励、竞赛等。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须在申请学位前取得创新性成果,创新性成果实行积分制,具体积分要求如下:

(一)专业型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其创新性成果积分不少于5分;

(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其创新性成果积分不少于2分;

(三)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国际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原则上学校对其创新性成果不做统一要求,各学科、专业可根据学位授权点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要求。

第二章  申请硕士学位创新性成果计分规定

第四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计分规定:

(一)自然科学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须与所学专业相关,类型包括论著、综述、病例报告、个案分析和系统评价,具体计分规定如下:

①在科技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计1分/篇;

②在遵义医科大学学报、北图核心期刊或公开发行的专业英文期刊(有ISSN号)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计2分/篇;

③在CSCD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计2.5分/篇;

④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入选领军或重点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计5分/篇;

在以上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须为第一作者方可计分。若该论文已录用或接受,但尚未见刊,中文期刊须提供录用通知、版面费发票和清样等证明材料;外文期刊须提供接受证明,方可按相应标准进行计分。

⑤在SCI(含SCIE)、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计分标准如下:

IF<3.0的杂志计5分。物理署名排第1位的研究生可计5分;

3.0≤IF<5.0或中科院3区杂志计6分。物理署名排第1位的研究生可计6分,物理署名排第2位的研究生按该标准的40%计分;

5.0≤IF<10.0或中科院2区杂志计10分。物理署名排第1位的研究生可计10分,物理署名排第2、3位的研究生可分别按该标准的50%、30%计分;

IF≥10.0或中科院1区杂志计15分。物理署名排第1位的研究生可计15分,物理署名排第2、3、4、5位的研究生可分别按该标准的50%、40%、20%、10%计分;

在以上SCI(含SCIE)、SSCI收录期刊上投稿,若论文尚未见刊,但稿件确定已被接受,按相应标准进行计分。

若在IF≥3.0或中科院2区及以上杂志投稿,稿件状态为“修回”,且作者学位论文评阅结果未出现“修改后再审”、“不同意答辩”的,第一作者(物理排序)按上述相应标准计分,其余作者按上述相应标准的70%进行计分。

若在IF≥10或中科院1区杂志上投稿3周及以上,且稿件状态为“审稿”、作者学位论文评阅结果未出现“修改后再审”、“不同意答辩”的,第一作者(物理排序)按上述相应标准计分,其余作者按上述相应标准的35%进行计分。

上述研究生学术论文投稿的稿件处于“修回”或“审稿”状态的,其导师近三年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须未出现评阅、答辩、抽检等不通过情况,方能按上述相应标准计分。

(二)人文科学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计分规定如下:

①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普通专业性学术刊物(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可发表的该类期刊目录)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计1分/篇;

②在高校主办并公开发行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报,或省级社科院、社科联、党校、行政学院及社会主义学院主办、公开发行的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计2分/篇;

③在省部级日报理论版发表的理论性学术论文计2分/篇;

④在科技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计3分/篇;

⑤在北图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计5分/篇;

⑥在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计6分/篇;

⑦在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计7分/篇;

⑧在“新华文摘”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论文,其中任一类型期刊全文转载的计8分/篇。

若该论文已录用或接受,但尚未见刊,中文期刊须提供录用通知、版面费发票和清样等证明材料;外文期刊须提供接受证明,方可按相应标准进行计分。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其计分规定如下:

(一)硕士研究生以第1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可计3分/项,若专利完成相应成果转化,且转化额度为5万元,可计5分/项。若转化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万元,可再获1分积分。

(二)导师为第1完成人、研究生为第2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可按相应标准折半进行计分;

(三)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中导师为第1完成人、研究生为第3、4、5完成人的,可以分别按相应标准的20%、15%、10%进行计分。该项积分设置上限,累计不超过2分。

同一国家发明专利既获得授权,又完成相应成果转化,按最高标准计分,不重复计分。

第三章  申请博士学位创新性成果计分规定

第六条  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计分规定:

(一)专业型博士研究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须与所学专业相关,类型包括:论著、综述、病例报告、个案分析和系统评价,其中综述、病例报告、个案分析和系统评价须发表在中科院最新分区为2区的SCI(含SCIE)、SSCI收录期刊上方可计分。具体计分规定如下:

①在公开发行的专业英文期刊(有ISSN号)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计1分/篇;

②在中华医学会主办的系列北图核心期刊或在CSCD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计2.5分/篇;

③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入选领军或重点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计5分/篇;

在以上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须为第一作者方可计分。若该论文已录用或接受,但尚未见刊,中文期刊须提供录用通知、版面费发票和清样等证明材料;外文期刊须提供接受证明,方可按相应标准进行计分。

④在SCI(含SCIE)、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计分标准如下:

IF<2.0且为中科院3区杂志计2.5分。物理署名排第1位的研究生计2.5分;

2.0≤IF<3.0且为中科院3区杂志计5分。物理署名排第1位的研究生计5分;

3.0≤IF<5.0且为中科院3区杂志计6分。物理署名排第1位的研究生计6分,物理署名排第2位的研究生按该标准的40%计分;

5.0≤IF<10.0或中科院2区杂志计10分。物理署名排第1位的研究生计10分,物理署名排第2的研究生按该标准的50%计分;

IF≥10.0或中科院1区杂志计15分。物理署名排第1位的研究生计15分,物理署名排第2、3位的研究生分别按该标准的50%、40%计分。

以上在SCI(含SCIE)、SSCI收录期刊上投稿,若论文尚未见刊,但稿件确定已被接受,可按相应标准进行计分。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其计分规定如下:

(一)研究生以第1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可计3分/项。若专利完成相应成果转化,且转化额度为10万元,可计5分/项。若转化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万元,可再获1分积分。

(二)导师为第1完成人、研究生为第2完成人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可按相应标准折半进行计分。

同一国家发明专利既获得授权,又完成相应成果转化,按最高标准计分,不重复计分。

第四章  创新性成果认定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用于申请学位的学术论文,申请人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遵义医科大学”或“遵义医科大学+二级学院(或科研机构)”或“遵义医科大学第×附属医院”,导师须为通讯作者。或在征得第一导师的同意下,导师组成员也可作为通讯作者。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在读期间参与获得的国家发明专利,其完成人中应有学位申请人的导师署名(排名不限),专利须以“遵义医科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认定要求:

(一)学术论文发表期刊须为“正刊”,且论文篇幅在1个版面(含)以上,学术论文发表在 “增刊、一般论文集”上,或论文篇幅没有1个版面均不计分;

(二)学术论文的“公开发表”是指已正式见刊,即:中文期刊论文要求提供纸质印刷版或中国知网“优先发表”证明;SCI(含SCIE)、SSCI等要求有国家级查新机构提供的收录检索报告或提供在线发表证明;

(三)发表论文收录期刊及影响因子均以论文被正式确定录用时的目录为准,期刊分区均以中科院大类分区为准;外文期刊的接受是指稿件处于“accept”状态;

(四)在预警期刊列表上发表的论文不予积分,但投稿时不是预警期刊,发表时变为预警期刊的论文,可给予积分。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通过后,按要求提交《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创新性成果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位申请人的创新性成果需经导师、二级学院/联合培养单位/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逐级审核。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在Nature、Science、Cell及其子刊且IF≥10.0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作者署名排序不作要求,遵义医科大学须为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导师或导师组成员参与署名,该论文须见刊或有接受证明方为有效,视为达到本办法的积分要求,无需提供其他创新性成果。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专家评阅结果为“优秀”的计分规定:

(一)对于硕士学位论文,在学校组织的第一轮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结果为“优秀”,且学位论文评阅结果未出现“修改后再审”、“不同意答辩”的,其计分标准为:1份专家评阅意见为“优秀”的计0.5分,2份专家评阅意见为“优秀”的计1分。

(二)对于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在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中3份专家评审意见均为“优秀”,且学位论文答辩结果被认定为“优秀”的,视为达到本办法的积分要求,无需提供其他创新性成果。具体要求如下:

1.硕士学位申请人已获得2份专家评阅意见为“优秀”,可申请增送1份专家评阅,增送的专家评阅意见为“优秀”的,且答辩结果也为优秀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认定。

2.博士学位申请人的3份专家评阅意见为优秀且答辩结果也为优秀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参加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并获奖,以遵义医科大学为参赛单位,可获得相应积分,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一)获得国家级决赛奖项的,可不限排名计分,获金奖、银奖、铜奖均计3分。

(二)获得省级复赛奖项的,需排名前8位方可计分:金奖计3分,银奖计2分,铜奖计1分。

第十五条  创新性成果若存在造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授学位的,撤销其授予的学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有计分如果存在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积分的,按最高积分进行统计,不重复计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5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2025年秋季学期之前入学的研究生既可按原《遵义医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积分制实施办法(2023年)》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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