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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3-09-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为准。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品行端正、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科学道德者,均具有按本细则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第四条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学位授予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设立程序、工作原则及职责分工等按照《遵义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博士学位授予

第六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及达到博士研究生毕业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完成相应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环节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思想品德及科研素养考核合格;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上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四)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通过专科临床实践培训,要求临床能力达到高年资主治医师或同年资专科医师水平;

(五)按照《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积分制实施办法》,须达到学校博士学位授予的积分要求;

(六)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和表决。

第七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课程学习要求,按学校相应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博士学位申请人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需学分由课程学习学分和必修环节学分两部分组成。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并正确理解难度较大、结构复杂的专业外文文献,并具有较强的专业外文写作能力及国际学术交流能力。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体现出作者已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要求按照学校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其提交的学位申请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博士学位,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须公示3个月。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有争议的,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十条 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最多只有2次申请博士学位的机会。在论文评阅、答辩、答辩后抽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中的任一环节未通过者,终止其本次学位申请。超过规定的最长年限仍未获得学位者,学校将清退其学籍,并不再受理其提出的学位申请。

第三章  硕士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及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完成相应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环节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思想品德及科研素养考核合格;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申请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五)按照《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积分制实施办法》,须达到学校硕士学位授予的积分要求;

(六)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和表决。

第十二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要求,按学校相应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执行。硕士学位申请人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需学分由课程学习学分和必修环节学分两部分组成。掌握一门外语,能熟练阅读理解本专业外文资料,具备一定的外语交流和写作能力。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同等学力人员在通过全国统考科目考试和学校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后,须在一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论文,并在提交学位论文后半年内通过论文答辩。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要求按照学校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其提交的学位申请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硕士学位。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有争议的,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  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如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完成课程学习与考核,但未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对其进行毕业考核和论文答辩,准予毕业。毕业后3年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向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第十  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最多只有2次申请硕士学位的机会。在论文评阅、答辩、答辩后抽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中的任一环节未通过者,终止其本次学位申请。超过规定的最长年限仍未获得学位者,学校将清退其学籍,并不再受理其提出的学位申请。

第四章  学位审议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材料,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是否达到培养方案要求、学术成果完成情况、学位论文评议及答辩、学位授予积分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投票结果及审核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同意票超过全体成员半数的,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投票,同意票未超过全体成员半数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暂不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议。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经审查,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不授予学位;

(二)在校期间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在毕业当年不授予学位;

(三)在校期间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或因其他原因违纪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在申请学位时仍未解除处分者,不授予学位;

(四)未按培养方案有关规定或要求完成学业任务,且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不授予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不予受理、或经审议后作出暂不授予学位决定、或作出建议不授予学位决定的,应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必要时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对于不授予学位决定提出申诉的,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进行审核和投票表决,同意票超过全体成员半数的,可作出拟授予学位的决议。对于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人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重点审议仍可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五章  提前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允许部分学习成绩优良、学位论文水平较高的学术型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授予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术型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授予学位的基本条件:

(一)品德优秀,学风严谨,学习期间没有受过任何处分;

(二)学习努力,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必修环节学分,且所修课程成绩平均分≥80,其中专业课成绩不低于75分;CET-6考试成绩≥425,或TOEFL成绩≥80分,或IELTS成绩≥6.0,或GRE≥310分;

(三)研究生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需要按相关规定参加学术或专业实践活动并在积分上达到32分及以上;

(四)学位论文主体工作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遵义医科大学,且导师为通讯作者,在IF≥5.0或中科院最新分区为1区的SCISCIE收录期刊发表1篇及以上的研究论文(非综述、个案报告和Meta分析为主体的论文)。人文社科类研究生须在国内CSSCI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2篇及以上。

第二十五条  申请提前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其在校学习和实践训练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条  申请提前授予硕士学位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的要求,并符合提前进行论文答辩的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提前答辩申请表》),详细列明申请提前授予学位的条件和理由,并出示有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可申请提前进行论文答辩;

(二)申请人须通过所在学科对申请人组织的学位论文预答辩后,其学位论文再交由研究生院进行匿名送审。评阅结果良好及以上,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审批后,可提前授予学位。

第六章  学位撤销

第二十七条  经认定有以下情况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依法作出撤销学位的决议:

(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的;

(二)在教育部或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审中被认定为不合格学位论文的;

(三)发现在授予学位时确有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事实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制度事实的;

(四)发现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五)被撤销毕业证书的;

(六)其他经认定应予撤销学位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对于发现的相关问题,核查程序如下: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得到上述情况后,通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相关培养单位启动核查程序;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和评议,必要时可提请学术委员会协助判断,之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查和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启动撤销学位处理程序,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反馈意见。

第二十九条  学位撤销工作程序如下:

(一)对于启动学位撤销工作程序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告知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辩;

(二)依据认定结果以及学生的申辩情况,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是否撤销学位进行审核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的处理建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进行投票表决,按照《遵义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议事规则,做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撤销学位的决定,应送达当事人;

(五)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参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障学位论文相关研究工作发表学术论文的质量,对于部分优秀导师指导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发表相应论文,但满足以下所列条件者,可按《遵义医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积分制实施办法》文件要求获得积分,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已顺利通过学校组织的“盲审”、“抽审”环节,学位论文的规范性、创新性及工作量均得到答辩委员会一致认可;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主体工作已投稿SCI(含SCIE)期刊,且投稿时间≥3个月,该期刊的影响因子或中科院最新分区、研究生排名及稿件状态等符合下表所列要求之一,投稿论文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特别专家组进行审议后,一致认为能够在高水平SCI(含SCIE)发表。人文社科类要求论文已被国内本专业权威CSSCI期刊SSCI期刊采用(须提供录用通知、版面费发票和清样等证明材料)。



 
 

期刊类型

影响因子(IF)或中科院分区

研究生

署名排序

稿件状态

SCISCIE期刊

IF3.0或中科院最新分区为3

排名第1

已接受

SCISCIE期刊

3.0≤IF5.0或中科院最新分区为2

排名前2

已修回

SCISCIE期刊

IF≥5.0或中科院最新分区为1

排名前3

审稿







(三)研究生导师达到下列条件之二:

1.导师近3年指导毕业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未出现盲审、抽审或答辩不通过;

2.导师近3年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教育部、省学位办等上级主管部门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情况;

3.导师近3年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教育部或省学位办组织的抽审中有获得优秀等级或获评省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

4.导师近3年以通讯作者指导研究生发表SCISCIE收录期刊论文(非个案报告、综述和Meta分析)总影响因子10.0,或中科院最新分区为1区的SCI(含SCIE)论文1篇,或单篇影响因子3.0SCI(含SCIE)论文2篇及以上;人文社科类要求在国内本专业权威CSSCI期刊发表论文5篇及以上。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员,须按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由该研究生的导师向所在学位点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上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由导师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报该生学位论文工作。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和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按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程序通过学校审批,并完成论文答辩和获得学位的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考核要求:

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从学校审核备案之日起2年内,学科和该研究生指导教师需保证该学位论文主体工作发表在IF≥3.0(或中科院最新分区为2区及以上)的SCISCIE收录期刊(以投稿时该期刊影响因子计);人文社科类要求论文在1年内公开发表于本专业权威CSSCI期刊SSCI期刊。对于未能达到论文发表要求的,经培养单位调查核实后,学校根据具体情节对学科和指导教师采取减少招生指标、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违纪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明显改正,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且按《遵义医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积分制实施办法》文件要求,申请者的学位积分高于最低积分,且比最低积分高5分及以上者,可按照程序申请学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在我校学习的国际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可参照本细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对学位审议结果有异议的学位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做出审议结果的机构提出申辩,并提供详细证明材料。相关机构在受理申诉后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学位申请人对结果仍有异议者,可按程序向上一级机构申请复议。学位申请人对学校做出的复核决定仍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七条  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制定、颁发;学位授予信息按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可开具学位证明书。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2级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开始正式执行,原有《遵义医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遵医院办发〔201710号)自动作废。对于目前正在培养的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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