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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复审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04-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现阶段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建立起一套导师岗位培训、动态考察和跟踪评估的管理制度,以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复审工作,通过对导师聘任期间的学术发展以及教书育人情况进行有效及合理的评价,以考核促管理,以导师队伍建设推动学校的学科建设和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作不断迈新台阶。

第三条 在研究生导师资格复审中,要贯彻以人才培养为导向和科学研究为依托的导师评价制,保证聘任优秀导师承担起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创造创新性成果的职责,构建起以创新能力为目标的研究生培养机制。

第四条 导师资格复审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与监督,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全体研究生导师


第二章 复审基本条件

第六条 参加复审导师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教育部对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及业务素质精湛。

(二)博导年龄不超过62周岁,硕导年龄不超过57周岁,如有特殊情况需报研究生院,经学校讨论决定。

第七条  新增选的研究生导师在培养毕业届研究生后,开始参加导师资格复审。导师复审标准按参加复审时学校同类型的导师遴选标准执行,已通过博导复审者无需参加同类型硕导复审。

第八条  未达到复审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导师,自复审当年开始停止招收研究生。此后2年内,仍未达到复审基本要求者,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九条 导师在任职资格周期内出现以下情况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由学校分别做出通报批评、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政治立场、道德品行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或严重违校纪、校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者;

)在学术上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研究生德育或培养质量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在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连续两届因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不当或中途改换题目,致使研究生不能按期毕业;

)近3年其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经国家、省厅或学校抽查为不合格者;

)获得导师资格后,因个人原因连续3年未获批研究生招生计划者。

第十条 在达到基本复审条件的基础上,研究生导师资格复审内容还包括导师的职业素养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等。对职业素养的考核参考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参考国家发布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等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导师的资格复审工作一般以集中受理的方式进行。研究生院在复审不同阶段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以确保复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务求实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资格的集中复审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不参加复审者,视为自动放弃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对于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免于参加当次导师资格复审工作,直接认定为复审结果“合格”:

)近3年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或教学成果奖励者(不论排名)

3年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

(三)近3年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经转化后创收达100万元以上

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近3年内开展的临床新技术或新项目获得我校附属医院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二附院、三附院、五附院及附属口腔医院可将开展的新技术或新项目提交附属医院参与评奖);

(五)近3年获批省部级以上人才项目计划资助或省部级以上科研团队负责人称号者;

(六)近3年获评省级以上优秀研究生导师称号或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经上级主管部门“优秀”

(七)硕士研究生导师在考核周期内新聘任为博士研究生师,或指导研究生发表系列高水平科研论文者(要求发表IF≥10.0论文1篇或IF≥5.0JCR一区SCI论文至少2篇)

第三章 复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导师复审工作采取集中受理方式。参加资格复审的研究生导师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学位点汇总后,报所学位评定分委员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各学位分委员会负责所辖研究生导师复审工作,并将复审结果在各学位分委员会牵头学院或单位网页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无异议研究生院。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将对复审结果采取部分抽查或全部复查的方式,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各单位。对于在审核中未严格执行复审工作标准的二级学院及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将酌情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汇总导师资格复审最终结果,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四章 复审结果及处理

第十八条 导师任职资格复审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复审结果为“合格”者,方可在新一轮任职周期内继续招收、培养研究生。复审结果为“不合格”者,停止当年招生;在随后两年中,参照集中复审当年的评审标准,如有改进,可向研究生院提出“补审”申请。

第十九条 补审工作一般在当年“研究生招生简章”制定前(即上半年)开展,每年一次,至下一集中考核年度止。“补审”结果为“合格”者,可视当年情况参与招生。在前次集中复审中结果为“不合格”,且随后两年均未提出“补审”或“补审”结果仍为“不合格”者,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二十条 导师对资格复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布考核结果起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递交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研究生院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导师本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导师资格复审工作中,各部门应严格掌握审核标准,坚持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在整个审核工作中增加透明度,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资格复审过程中,被考核人提供不实材料者,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导师岗位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复审办法》遵医院办发〔20142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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