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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表彰奖励办法(202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5-11-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锐意进取、积极创新,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推动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内涵式发展,现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特对《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表彰奖励办法》(遵医校办发〔2021〕57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德育为先、智育为重、体育为基、美育为要、劳动为本”的五育融合育人理念,表彰奖励对象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科学创新、专业技能、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四条 各项荣誉称号原则上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对各项奖励表彰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种类

第五条 学校设立先进个人、集体荣誉称号及竞赛/创新表彰奖励三类。

(一)先进个人

1.省级

(1)三好学生;(2)优秀学生干部;(3)优秀毕业生;(4)优秀共产党员;(5)社会实践先进个人;(6)优秀共青团员;(7)优秀共青团干部;(8)其他暂未列入的荣誉称号。

2.校级

(1)三好研究生;(2)优秀研究生干部;(3)优秀毕业研究生;(4)优秀共产党员;(5)社会实践先进个人;(6)优秀共青团员;(7)优秀共青团干部;(8)研究生德育标兵(9)其他暂未列入的荣誉称号。

3.院级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主设立的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

(二)先进集体

1.省级

(1)先进班集体;(2)样板党支部;(3)五四红旗团支部;(4)社会实践优秀团队;(5)其他暂未列入的荣誉称号。

2.校级

(1)先进班集体;(2)研究生样板党支部;(3)研究生红旗团支部;(4)社会实践优秀团队;(5)其他暂未列入的荣誉称号。

3.院级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主设立的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

(三)竞赛及创新表彰奖励

1.学科/科创竞赛奖;2.文体竞赛奖。

第六条 对参与校内各类赛事、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由各相关活动举办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作为校级活动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则作为院级评选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三章 评选条件及参评对象、比例

第七条 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集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集体意识和团队精神;自觉履行大学生义务,无任何违规违纪记录,五育综合素质测评考核合格;

3.遵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按期完成各阶段培养计划;成绩优良,参评当年无补考、重考、缓考记录;按时完成缴费、注册。

第八条 具体条件

(一)省级

贵州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参照《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文件规定执行;其余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评选参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校级

1.三好研究生

(1)参评当年,五育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合格,须进入本单位所在年级的前20%。

(2)评选比例不超过在读研究生人数的10%。

2.优秀研究生干部

(1)任职满1学年以上,能胜任所承担的职务,考核合格;

(2)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骨干带头作用;有较强的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在同学中有较高的认可度;

(3)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能结合研究生实际思考工作方式方法且成效显著;任职期间在工作上有1项或以上突出表现;

(4)学习努力,成绩优良,作风正派,热心为师生服务,具有吃苦耐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5)参评学年积极组织开展或参加文体艺术、公益活动、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在广大研究生中具有较强的模范带头作用;

(6)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在读研究生人数的4%;

(7)研究生会等学校层面研究生干部评选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组织评选,参评学生需达到学校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总数的10%。

3.优秀毕业研究生

(1)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

(2)按要求完成并通过研究生各培养环节,成绩优秀;

(3)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体、艺术或学术活动,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1次校级及以上三好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热心公益,富有责任感,在校期间参加体育、美育或劳动教育等,毕业当年五育综合素质测评须进入本单位研究生排名前20%;

(4)身心健康,具有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5)在临床实践、科研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适当放宽评选条件;

(6)参评对象为全日制应届毕业研究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生人数的10%。

4.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参照学校团委相关要求执行。

5.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

参照学校团委相关要求执行。

6.优秀共产党员

参照学校组织部相关要求执行。

7.研究生德育标兵

(1)厚植爱国情,做研究生思想的引领者:具有深厚的爱国主义情怀,思想引领效果明显;

(2)勇立强国志,做服务社会的奉献者:致力于所学为国所用的探索,在本专业领域取得较突出的成绩;

(3)牢守报国行,做以德立身的实践者:热心投入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在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4)以上任一相关事迹获得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以上官方媒体宣传和报道,评选比例不超过在读研究生人数的1%。

(三)院系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依据自身实际合理设置研究生荣誉奖项,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备案。

竞赛及创新表彰奖励

1.学科/科创竞赛奖

在《遵义医科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分级分类目录》A类赛事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参与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并获奖。

2.文体竞赛奖

在体育竞赛中,由学校选派,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其他未列入竞赛参照以上标准经相关单位认定后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组织评审执行。

第九条 “先进班集体”和“研究生红旗团支部”评选条件参照《遵义医科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相关要求执行,“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所有研究生班集体总数的50%;“研究生样板党支部”评选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社会实践优秀团队”参照校团委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凡已获评各类荣誉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核实,将撤销其所得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金,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评选程序和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请,根据具体要求认真填写相应表格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严格审核学生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认真填写导师推荐意见,把好入门关。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各评审委员会组织委员评审,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形成考核意见后须在本单位进行不低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评审领导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审定最终获得荣誉及奖励研究生名单及获奖等级,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

 (一)研究生获得各项校级荣誉称号,由学校下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获得省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给予200元/生奖励;竞赛及科技创新获一/二/三等奖,其中国家级及以上分别按5000元/项,3000元/项,2000元/项执行;省级按3000元/项,2000元/项,1000元/项执行。

(三)获得“先进班集体”“研究生样板党支部”和“研究生红旗团支部”集体,参照《遵义医科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相关要求进行奖励;

(四)获评校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相关材料将归入个人档案;

(五)获得各项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校,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执行。

第十各学科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制定切实有效的各类荣誉及奖励评定细则(含计分量化指标)。评定细则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原则上三年内有效。评定细则须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并备案,解释权归各培养单位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研究生其他各类表彰或评选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及相关组织评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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