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围绕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推动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内涵式发展,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24〕16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对《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遵医校办发〔2023〕27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主要由奖优、助学、扶困三部分组成,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补助等。
第三条 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以公开、公平、公正和奖优励勤为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实践和生活条件,充分激励其学习的积极性与创新性;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以政府和学校投入为主,鼓励导师资助,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立足学校研究生教育的特点,深入推进学术创新型人才和实践创新型人才分类培养,促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奖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来源、参评对象及奖励标准如下:
(一)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奖励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标准:硕士研究生20000元/生/年;博士研究生30000元/生/年。
2.学业奖学金
经费来源:由省财政与学校按9︰1的比例共同出资。
奖励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的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标准:硕士研究生10000元/生/年;博士研究生12000元/生/年。
(二)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
经费来源:由中央与省财政按8︰2的比例共同出资。
资助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在学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待遇的除外)。
资助标准:硕士研究生6000元/生/年;博士研究生13000元/生/年。
2.学校研究生“三助”岗位补助(助研、助教、助管,以下简称“三助”)
经费来源:由导师或者学校自筹。
资助对象:助研由导师和课题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助教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设置;助管根据学校的岗位设置和申请人的具体家庭经济情况来定。
资助标准:助研由导师根据经费情况来定;助教由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根据带教课时标准来定;助管补助结合劳动时间和次数来定,原则上30元/次,每次不低于1小时,每月最高补助360元,超出工作量按照志愿服务活动计。
第三章 奖助学金评审
第五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校院两级评审,按照《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评审组织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各培养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含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申诉答复等工作。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并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科学合理地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泄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四)有下列情形之列一者,不具备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2.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的;
4.考试舞弊的;
5.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
6.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或延期毕业的;
7.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按照研究生申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校长办公会核准的程序组织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二)各评审委员会评审:各培养单位召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会,参会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确定本单位拟推荐名单,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各培养单位报送结果,并组织召开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会,参会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审定研究生奖助学金名单,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
(四)校长办公会审批。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研究生培养单位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调查研究,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裁决,裁决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本人。
第四章 奖助学金发放
第八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一律通过研究生银行卡账户进行发放。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全额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三)“三助”津贴:助研由导师或课题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发放;助教由教研室、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核准课时后发放;助管于每学年考核结束后统一发放。
(四)研究生在学期间因违规违纪受到处分,处分期间终止国家助学金和“三助”补助发放,情节严重者,将追回已获得奖助学金及已颁发的荣誉,处分解除后视其后续综合表现决定是否恢复发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在学期间因违纪违规受到处分,将追回已获得的奖学金及已颁发的荣誉。
第九条研究生在基本学制范围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或无特殊情况未按时完成学籍注册者,暂停奖助学金的申请及发放,待其恢复学籍、完成注册后再行申请。超过基本修业年限、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奖助学金。
第五章 奖助学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在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统筹下开展,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学校对研究生奖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研究生评审委员会要加强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坚持立德树人,充分发挥奖助学金的激励导向作用,严格做好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对评审程序不规范、条件把关不严或敷衍应付的培养单位,将减少研究生招生指标或取消其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十三条导师要严格履行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合理引导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按照奖助学金评选要求严格审核学生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认真填写导师推荐意见,把好入门关。对于未按要求引导、把关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栏等载体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通过伪造相关材料等手段申请奖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发现,按违纪处分,并取消其在校期间奖助学金、评优评先参评资格,同时对其导师进行相应的处理。对已获得者,须同时追回其基于上述行为所获得的证书和全部奖助学金。
第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保存本单位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资料。须将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表、认定结果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并将研究生获得奖助学金的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校,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执行。
第十八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制定本单位奖助学金评定细则。评定细则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同时广泛征求本单位师生意见,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如需调整,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完成新细则的公示、备案。解释权归各培养单位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2.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3.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4.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三助”工作实施办法
附件1
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且表现特别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委培、定向),旨在发展我校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和三年级研究生。为扩大奖励范围,原则上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过一次国家奖学金后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中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学校综合不同学科建设需要,统筹具体名额分配,同等条件下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须的学科(专业)倾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可根据不同学位类型、学科发展需要等具体情况进行指标的二次分配。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良;
(五)科研能力显著,专业实践强,发展潜力突出;
(六)自觉履行研究生的义务,按时注册,按时缴纳学费。
第五条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除满足基本条件以外,学术型学位研究生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二),专业型学位研究生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三)。
(一)学习成绩优异,并且无补考、重考记录,缓考研究生参评,计算课程学习成绩时,其缓考科目须计入课程门数,五育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单位排名前30%。
(二)学术型学位硕士研究生:科研能力显著,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具有较突出的科研成绩和较强的发展潜力。就读研究生期间以第一作者(共同一作须自然排序第一位)、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遵义医科大学及各附属医院,自然科学类研究生在与本学科相关的北图核心及以上刊物(含北图核心)公开发表论文1篇,或者在《遵义医科大学学报》公开发表论文2篇;人文社科类研究生在科技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者在本科类大学学报公开发表论文2篇。所发表论文篇幅须在2个版面(含)以上。
(三)专业型学位研究生:专业技能强,实践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学术活动,有较强的科研思维能力:硕士研究生在专业实践过程中能优秀地完成各项指标,在考核中获得“优秀”等级(或考核成绩90分以上),并轨硕士研究生须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博士研究生须公开发表SCI论文1篇。
第六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具体计分按照《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五育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及管理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评审通知,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研究生自愿申请,并根据具体评定细则及材料填报要求认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按要求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二)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评审。各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拟推荐名单后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相关申请材料并提交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申请者的综合情况,核准最终获奖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核准。
第十条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于每年10月15日前上报贵州省教育厅,待教育部审批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执行。
附件2
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
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申请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名额和资金划拨情况,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分配过程中可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须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型学位分开评审,其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的学术型研究生奖励覆盖面为70%。
第四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专业实践、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专业实践;
(五)自觉履行研究生的义务,按时注册,按时缴纳学费。第六条 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除满足基本条件外,参评当
年课程成绩合格,无补考、重考记录,缓考研究生参评,计算课程学习成绩时,其缓考科目须计入课程门数。
研一参评时,主要根据其五育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素质评价和考试成绩(包括入学初试成绩和公共课学习成绩),其中基础素质测评合格,入学初试成绩占40%,公共课学习成绩占60%。
研二、研三参评时,五育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须进入本单位前50%(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学术型研究生除外)。
(一)学术型学位研究生:侧重其在课程学习成绩,开题、中期,实验情况,科研能力、学术交流,创新思维等方面的表现。
(二)专业型学位研究生侧重其实践情况、专业技能、学术交流,轮转考核、实习鉴定等方面的表现。
第七条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具体计分按照《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五育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执行,申请并获得学业奖学金已提交的所有计分材料均不得在后续同类奖项申报中重复使用。
第八条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研究生自愿申请,并根据具体评定细则及材料填报要求认真填写《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按要求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二)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评审。各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拟推荐名单后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相关申请材料并提交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申请者的综合情况,核准最终获奖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核准。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执行。
附件3
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学校符合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生人数统一下达资助名额和预算资金。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四)思想品德端正,诚实守信,五育综合素质测评合格;
(五)自觉履行研究生的义务,按时注册,按时缴纳学费。
第四条 具体要求
(一)入学前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完整档案调入我校外,须原单位出具解约证明/不享受固定工资的证明,同时填写《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金承诺表》。
(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完整档案调入我校外,须填写《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金承诺表》。
第五条学校根据完整档案调入时间发放补助,其中于当月15日前调入者自当月起享受资助;15日之后调入者自下月起享受资助。
第六条 具体程序
(一)资格审查
1.档案核查: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研究生的档案信息及解约证明/不享受固定工资等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查。
2.学籍异动核查: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每月发放前对受助研究生学籍异动情况进行核查,包括休学、复学、退学、签约等情况。
(二)公示: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无误后,在本单位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单进行公示,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发放: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发放。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8月和2月除外),硕士600元/月/生,博士1300元/月/生。每月核查后一次性存入受助研究生银行账户。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和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退学研究生自退学当月起不再享受资助。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享受资助。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程监管,由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执行。
附件4
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的设立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资助体系和培养机制,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科研、教学、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条凡全日制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均可申请“三助”工作岗位。研究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同时申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三助”岗位。
第三条“助研”可承担导师或课题组分配的与研究生所学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包括与研究生本人毕业论文相关)等工作。
第四条“助教”可承担本科生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课教学,协助指导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参与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等。
第五条“助管”可承担研究生工作助理、实验室管理、学生咨询服务以及学校日常管理等辅助工作。
第六条 资助标准:
受聘参加“三助”岗位工作的研究生,经考核合格后按照每年10个月发给“三助”岗位补助。
(一)“助研”由导师、课题组根据研究生实际工作量发放。
(二)“助教”由各学科教研室及教务处按照实际带教课时量发放。
(三)“助管”: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要求,为加强研究生的劳动实践教育,原则上兼任助管的研究生在学期间每学期至少完成一次助管工作。超过一次者按照30元/次,每次不低于1小时,每月最高补助360元,超出工作量按照志愿服务活动计。
第七条 资助比例:研究生兼任“三助”由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和培养单位择优推荐。
(一)兼任助研由导师和课题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兼任助教的研究生人数由各教研室根据培养方案相关要求及实际情况来定;
(三)兼任助管(指完成基本工作量之外的人员)的研究生人数根据当年学校的岗位需求和申请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动态调整。
第八条各部门“三助”岗位设置:
(一)各设岗部门于每年6月填写《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申请表》报送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岗位设置数目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一部署。
(二)每年9月开学后一周学校下发“三助”岗位选聘通知。研究生自愿填报《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申请表》交各培养单位汇总上报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设岗部门遴选受聘人员,并公布各岗位受聘研究生名单。
(三)研究生“三助”聘任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短期助管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助研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随时设立。
第九条研究生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
1.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表现好,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困难且学有余力的在校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均可申请兼任“三助”工作。
2.在同等条件下,经济困难者优先受聘。考试不合格或严重违规违纪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能应聘“三助”岗位。
(二)具体要求:
1.研究生上岗前要与受聘部门、导师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岗位目标、工作量、工作职责等。
2.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必须以不影响学业为原则,研究生不得因受聘担任“三助”工作而推迟毕业。
3.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的工作量:助教原则上每周不低于6课时工作量;助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工作量;助管原则上平均每周不少于3次工作,每次不得低于1小时。具体工作内容、方式、职责等由设岗个人/部门负责设定。
(三)凡受聘“三助”岗位者,在工作期间一旦出现不尽岗尽职情况,经聘用部门反馈,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调查核实后,撤销聘用并扣发或停发“三助”岗位补助。
第十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考核细则由各设岗单位另行制定,并报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助教岗位的考核由其所在学科教研室进行,助研岗位主要由导师或课题组考核,助管岗位主要由设岗单位考核。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得参加下一学年“三助”岗位的应聘。
第十二条申请“三助”研究生任务完成、聘期满后由研究生本人填写《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考核表》,聘用部门负责人给出考核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交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受聘担任“三助”岗位的表现是研究生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学校“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研究生“三助”经费由学校自筹:
(一)“助研”由导师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发放;“助教”由教研室和教务处根据带教情况适时发放;研究生“助管”补助按次发放,考核通过后统一存入研究生的个人账号,毕业年级在毕业前发放。
(二)短期助管岗位和寒暑假期间助研、助教岗位补贴由设岗部门按实际工作量自行发放。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