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服务社会的主力军。为适应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建设一支高素质导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遴选工作,坚持 “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根据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导师队伍的现状,在我校具有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中遴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研究生导师指硕士研究生导师。导师遴选对象为本校和校外联合培养单位以及专业实践基地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四条 原则上应在本专业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导师申报。跨专业申报者,其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应与申报的学位授权点研究方向相关,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能提供良好的研究生培养平台,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热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职业道德优良,在师德、医德、学术道德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申请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除须满足第五条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科研及专业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发展趋势,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能够适应科学研究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要求;
(二)原则上不超过55岁(以申请时日期为准),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个别情况特殊的学科,经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放宽;
(三)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四) 获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2年以上(含2年);
(五)具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作为第一负责人,正主持与申报学科相关的省级及以上纵向(不含自筹)在研课题(正常合同执行期内项目,下同);
(六)自然科学类学科要求具有10万元以上可支配科研经费;人文社科类学科要求具有2万元以上可支配科研经费;
(七)近3年,申请人在科研或教学成果方面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及相关学科CSCD来源期刊或北图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及相关学科SCI、EI收录期刊(人文社科类为SSCI、CSSC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影响因子(IF)≥2.0的SCI、EI收录期刊(人文社科类为SS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3.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以主编身份公开出版本学科和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专著(含编著、译著)或教材(不含教学辅导用书、习题集、设备操作指南、实验手册等)1部以上,要求字数在30万字以上;或参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以上;
4.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下同),其中:省级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三等奖前3位;国家级科技奖不分排名;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奖,其中:金奖个人排名前3位,优秀奖个人排名前2位;
6.获得省级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其中:省级特等奖个人排名前 5 位,省级一等奖个人排名前4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 3 位、三等奖个人排名前 2 位;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不分排名;
7.获得省级以上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其中:省级特等奖个人排名前 4 位,省级一等奖个人排名前 3 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 2 位、三等奖个人排名第 1 位;
8.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1 项以上;
(八)作为导师指导小组成员协助指导一届研究生或协助指导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已获学位。
第七条 校内申请人员中,凡属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任教师,在满足第五条基本条件基础上,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二者(其中第一项为必备条件),可破格申请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
(一)正在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近 3 年获得研究经费自然科学类 5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 20 万元以上。
(二)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排名第一)或通讯作者(唯一)在 SCI 源期刊发表JCR一区论著 1 篇(或JCR二区论著 2篇),或在 SCI 源期刊发表影响因子(IF)≥5.0论著 1 篇,或在SCI源期刊发表论著的影响因子总分值≥6.0。人文社科类申请人在SSCI或CSSC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其中:国家级奖排名前 5 位,省级特等奖前 4 位,省级一等奖前 3位、二等奖前 2 位、三等奖第 1 位。
第八条 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除须满足第五条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科研和临床实践经验,并具有相应专业领域的执业资格证书;
(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5 岁(以申请时日期为准),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和个别情况特殊的专业学位领域,经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批准后可适当放宽;
(三)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1979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人员必须具有硕士学位);
(四)担任副高及以上职称时间5年以上(获博士学位的具有副高级职称资格人员可放宽至1年);
(五)具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作为第一负责人,正主持与申报学科相关的地厅级及以上科研课题;
(六)可支配科研经费 2 万元以上(不含自筹项目经费,下同);
(七)近 3 年,申请人在科研、教学成果或专业技术水平方面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及相关学科CSCD来源期刊或北图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及相关学科SCI、SSCI或EI收录期刊(人文社科类为CSSC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1篇以上;
3.以主编身份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学科领域的研究专著(含编著、译著)或教材(不含教学辅导用书、习题集、设备操作指南、实验手册等)1 部以上,要求字数在20万字以上;或参编省级规划教材 1 部以上;
4.获得地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其中:省级一等奖前 6 位、二等奖前 5 位、三等奖前 4 位,地厅级一等奖前 3 位、二等奖前 2 位、三等奖第 1 位;国家级科技奖不分排名;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奖,其中:金奖个人排名前 4 位,优秀奖个人排名前 3 位;
6.获得地厅级二等奖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其中:省级特等奖要求个人排名前 6 位,省级一等奖个人排名前 5 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 4 位、三等奖个人排名前 3 位,地厅级一等奖个人排名前 2 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 1 位;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不分排名;
7.获得省级以上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其中:省级特等奖个人排名前 5 位,省级一等奖个人排名前 4 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 3 位、三等奖个人排名前2位;
8.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9.在专业技术水平方面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引进或熟练使用填补所在医院临床技术空白的新项目或新技术至少1项;
(2)担任专业学会省级常务委员以上职务;
(3)担任市级及以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家指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4)担任市级及以上专业质控中心组长或副组长;
(5)获得过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项目支持;
(八)申报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导师者,要求从事临床工作 10 年以上,对本专业疑难病、危重病具有较高处理能力,且近3年无医疗、教学事故;
(九)能常年开展规范化教学查房,开设针对研究生、住院医师及主治医师的临床讲座。所在科室为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或其协同培训基地;
(十)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协助指导一届研究生,或作为基地中的行业教师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的专业实践。
第九条 学校引进的“候鸟型”专家、“特聘教授”或已具有所在单位二级教授或博士生导师资格人员,如符合我校遴选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经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直接认定其导师资格。
第十条 为充分调动行业、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参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全面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学位授权点可根据需要,从校外“实践基地”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我校导师(实践导师)。校外“实践基地”导师须与我校相关专业学位点的校内导师合作,建立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双导师制”,其中:校内导师为第一导师,“实践基地”导师为第二导师。
第十一条 申请我校“实践基地”导师除须满足第五条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5 岁(以申请时日期为准),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系统的学科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专业领域工作经验和稳定的专业研究方向。
2.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10 年以上,原则上应具有相应专业领域的执业资格证书,具有拟申报领域的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能熟练运用专业知识解决行业复杂疑难问题和技术难题,能为研究生开设相关课程。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并愿意承担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申请人填写《遵义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经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审核同意,统一推荐到拟申请学科所属的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导师遴选条件及其所在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在核实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并进行认真评审后,经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要求同意票数达到分委员会总人数的半数及以上),将初审结果及申请人材料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学校研究生院。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汇总各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提交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审(要求同意票数达到委员会总人数的半数及以上),确定获得导师资格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学校将评审通过的新增导师资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在 7 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内,由研究生院受理个人或集体对审定工作过程或结果的异议。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第十六条 校外“实践基地”导师遴选工作由相应的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开展,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现有专业学位点建设依托学院根据本办法所确定的基本条件,制定出符合专业实际的遴选实施细则,并提交研究生院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启动导师遴选工作。
2.符合条件的校外“实践基地”申请者按要求填报材料,经所属学位点及其依托的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送至相应的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评审。
3.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遴选条件,在核实申请人材料真实性的基础上进行认真评审,经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要求同意票数达到分委员会总人数的半数及以上)后,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公示 7 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等材料按要求报送学校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定期将校外“实践基地”导师名单汇总,并提交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通过后统一发放导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组织工作由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十八条 对遴选工作中遇到的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及提出的对有关遴选过程或结果的申诉、异议,由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对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学校将终止对其导师资格的认定,3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对存在不实审核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校将酌情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学校对新遴选的研究生导师颁发遵义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证书,并建立导师档案,纳入导师库。
第二十一条 新增研究生导师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导师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申报招生计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导师遴选工作要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审查由所属单位相应的职能部门(党委、党总支)负责进行,对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申请人应该具有拟申报学科的学习或工作经历,对于跨专业申报者须详细说明理由,并报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审批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论文发表期刊均指正刊,增刊、专刊和论文集均不包括在内。CSCD 来源期刊或北图核心期刊,以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发布的最新来源期刊目录或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的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相应条款中所表述的“×以上”均包含本级数。
第二十五条 导师申报的学科口径按照教育部公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 年版)中的二级学科为准,如更新则按照最新版本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遵义医科大学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修订)》(遵医院办发〔2014〕26号)文件同时废止。相关管理规定中与本文件条款不一致者均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