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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关于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0-29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和《贵州省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意见》(黔教科研发〔20192号)文件精神,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发挥好导师立德树人作用,防止出现失范行为,结合相关文件要求及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关键力量,肩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使命与重任。导师必须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成为学生的榜样、教师的楷模、社会的表率。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的基本素质要求

第二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自觉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实践者。

第三条 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严格履行《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中确定的各项职责,禁止出现以下违规行为:

(一)不准讲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伦理的内容,不得传播宗教,发表有损学校声誉形象的负面、消极言论;

(二)不准在招生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三)不准索要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四)不准违规填写培养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

(五)不准指使研究生承担导师个人或家庭的私人事务;

(六)不准突破道德底线,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四条 业务素质精湛。导师必须秉承先进教育理念和执着的学术追求,不断提升指导能力,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学校严格执行《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修订)》《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复审办法(修订)》等文件,对于导师素质与业务水平要求,确保在岗导师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指导研究生的条件。

第三章 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五条 要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准确掌握研究生的意识形态动向和宗教信仰情况,引导研究生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认真执行《中共遵义医科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 要按照个性化培养理念制定、提交并严格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遵守学校研究生课程讲授、考核等管理制度,按时提交课程成绩;定期与研究生交流沟通,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实时掌握研究生科研进展情况;在学期间至少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1次,帮助研究生开拓学术视野。

第七条 为研究生参加校内外专业实践活动或参与“学科/科技竞赛”提供时间、方法、经费等方面的条件支持;安排和检查学生的专业实践环节,及时与合作导师沟通(每月至少联系1次),以保证专业实践质量;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安全教育,杜绝实践过程中的安全事故。

第八条 教育研究生关爱他人、互助合作、乐于奉献,提高其明辨是非、维护公平的能力,增强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1次扶贫、义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活动,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九条 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亲自审核研究生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杜绝抄袭剽窃、实验作假、数据造假等不端行为,并教育学生实事求是地在成果上署名。

第十条 关心研究生的学业压力、生活和身心健康,及时掌握所指导研究生的思想情况,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提供相应的支持与鼓励。对因思想政治、道德品行、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反应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健全导师立德树人考核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情况考评工作的要求,成立由学校党委主管领导负责,以年度考核为依托,各学院结合实际工作特点,制订研究生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考核办法,建立导师职业道德、学术能力和培养质量相结合的考核机制。

第十二条 各学位授权点每年12月组织实施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考核。考核采取导师自我评价(填写《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自查表》)、研究生评价、所属学位点和二级管理部门核实、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的形式进行,审定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 导师立德树人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下一年导师津贴的发放,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同时,将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绩效分配等工作的依据,对职责履行中出现失范行为者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四条 学校每两年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一次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的抽评,抽评结果作为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研究生教育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因导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现培养质量问题,将视情况给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五条 导师违反立德树人职责要求,经核实后给予以下处理:情节较轻的,由研究生院会同导师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导师招生资格1-2年,取消导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津贴的20%以上;情节严重并引发社会舆情事件的,取消导师资格,不发放当年奖励性绩效津贴。

第十六条 导师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要求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存在失范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的单位,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并由纪委(监察室)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十七条 学校开通专门栏目、电子邮箱和电话,接受研究生、家长等对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的沟通与反馈。研究生院将会同导师所在单位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据实处理。

第五章 强化组织保障与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落实好各研究生培养二级单位与学位点的导师队伍建设主体责任,在全校范围内积极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动员各界力量关心导师队伍建设,充分保障导师应有待遇和权利,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和归属感。

第十九条 学校每三年组织一次校级“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活动,在《遵义医科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办法(修订)》中明确将立德树人成绩突出作为评选优秀导师的基本条件。对于遴选出的优秀导师予以公开表彰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优秀研究生导师,以强化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用于导师队伍建设,主要用于定期组织召开导师交流研讨会、发放导师岗位津贴、支持导师学术休假等开支。学校将逐步构建针对不同对象、形式多样的校院两级导师培训体系,包括:新增导师岗前培训、学校专题培训和学院常规培训等,培训方式包含现场培训和网络培训。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遵义医学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遵医院办发〔201826号)文件同时废止。




上一条: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号)

下一条:遵义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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