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确保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实行申请制。符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研究生向各培养单位提出答辩申请,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章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第三条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由培养单位负责审核(答辩资格审查表见附件),并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对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方可申请答辩:
(一)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政治思想品德及科研素养好,按照《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德育考核办法》,成绩考核合格;
(二)申请人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本学科所有课程学习,且课程成绩、学分符合要求;
(三)申请人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本学科所有必修环节,且学分符合要求。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还需获得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证书》;
(四)申请人的科研原始记录符合《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科研记录规范管理办法》要求;
(五)申请硕士学位的,须依次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专家评审、预答辩环节,并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定稿后方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六)申请博士学位的,须依次通过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专家评审环节,并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定稿方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四条预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由3或5名研究生导师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答辩主席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由5或7名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答辩主席由相关学科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预答辩委员中应有相关行业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四)导师(包含第二导师)不能作为自己指导学生的预答辩专家。
第四章 学位论文正式答辩
第五条答辩委员会组成及工作要求
(一)答辩委员会组成
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各学科按要求进行选聘。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1)委员会由5或7名研究生导师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研究生导师人数不少于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2)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外单位(高校、三甲医院或省级及以上科研院所)专家。专业学位研究生答辩委员中应有相关行业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副高级职称及以上(或相当水平)专家;
(3)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负责主持学位论文答辩会;设答辩秘书1名,负责论文答辩会的记录工作,答辩秘书由本学科初级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1)委员会由5或7名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博士生导师人数不少于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2)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2名外单位(高校、三甲医院或省级及以上科研院所)专家(至少1名为博士生导师)。专业学位研究生答辩委员中应有相关行业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正高级职称的专家;
(3)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负责主持学位论文答辩会;设答辩秘书1名,负责论文答辩会的记录工作,答辩秘书由本学科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3.临床学科研究生答辩时须有1名基础学科专家或统计学专家作为委员会成员;基础学科研究生答辩时须有临床学科或相关学科专家作为委员会成员;人文社科学科研究生答辩时根据答辩人研究方向选聘相关专业专家作为委员会成员;
4.导师组成员不能作为自己指导学生的答辩专家。
(二)答辩委员会工作要求
1.答辩委员会应严格按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及相关要求组织答辩,采取即问即答方式,同时应保证每一个研究生有充足的答辩时间;
2.答辩委员会应认真核查研究生科研原始记录;
3.答辩专家应加强对答辩学位论文质量的评议,严格把关;对于学位论文质量不合格(如研究设计严重缺陷、结论严重错误、撰写明显不规范等),但仍通过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委员需承担“连带”责任。如是我校导师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减少下一年度招生指标,或停招,或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4.答辩秘书应协助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做好答辩前的准备工作和答辩安排有关事宜,详细记录答辩过程及专家意见,整理答辩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六条学位论文答辩会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代表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名单;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会开始;
(二)导师介绍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学位论文工作等;
(三)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硕士研究生汇报时间为15-20分钟,博士研究生汇报时间为不少于3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提问,申请人回答问题;
(五)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召开内部会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人员可列席会议。主要议程为:
1.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意见;
2.秘书宣读指导教师意见、培养单位审查意见;答辩委员会审议学位论文及答辩情况;
3.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就是否通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4.答辩委员会讨论并通过答辩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六)答辩会复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决议。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七)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人方可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进一步修改论文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作出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其他要求
第七条 除学位论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公开举行。论文答辩前三天在院系公告栏里发布答辩信息,并在校内张贴海报予以公告。公告答辩信息应包括答辩人姓名、导师、论文题目、时间、地点、答辩委员等。学位论文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
第八条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答辩材料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各培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签字盖章手续,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提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九条对于学位评定分委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尚未通过授予学位的申请者,其答辩材料由各培养单位保存,不得交由研究生本人保管。
第十条凡在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各环节中,未严格执行学校规定或故意弄虚作假的,导致学位授予工作进程及授予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将认定为教学事故,按照学校有关文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遵义医科大学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全日制研究生。国际研究生及同等学力申硕人员除有特别规定外,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遵医校办发〔2022〕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