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贵州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精神,为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切实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包括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评审、答辩后抽检、学位授予后抽检。
第三条 学位论文评审均实行“双盲”评审制。答辩前评审由研究生院组织,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通过“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通讯评审;答辩后抽检由研究生院及各培养单位组织,依托校内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或网上通讯评审;学位授予后抽检按照教育部及省学位办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学位论文答辩前评审
第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评审工作,于每年春、秋季学期各开展1次。论文送审资格由研究生导师、院系及联合培养单位逐级审查,并提交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条 德育考核不合格、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不合格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者,不予送审。此外,博士研究生预答辩未通过的,也不予送审。
第六条 全日制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至少聘请2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至少聘请3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全日制研究生博士学位论文至少聘请3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至少聘请5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指导教师;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相同或相近学科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八条 评审结果及处理意见
(一)学位论文答辩前评审的评阅意见分为同意答辩(A)、修改后直接答辩(B)、修改后重新评审(C)和不同意答辩(D)四种情况。评阅意见均为A或B的,为评审通过;评阅意见中有C或D的,为评审不通过。
(二)评审结果处理意见
1.评审结果为通过的,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后即可申请答辩。
2.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根据评阅意见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意见详见附件1)。评审结果中仅有1份评阅意见为C或D的,若申请人对评阅意见有异议,经导师同意,可提出申诉。申诉申请需在论文评阅意见返回7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具体申诉程序:申诉人填写《学位论文评审结果申诉表》(附件2),经导师同意,由院系或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相关专业委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认定为申请人诉求合理的,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将原论文加送2名专家进行评审。加送的评阅意见均为A或B,方可申请答辩;加送的评阅意见有C或D,本次不能再送审,申请人根据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后,于下一次重新按送审程序提交送审。
3.学位论文重新送审的,需按要求提交《学位论文重新送审申请表》(附件3)。
4.各院系及联合培养单位应对学位论文从严把关,如重新送审的审评结果仍为“不通过”,则需对论文进行修改,于下一次按论文送审程序重新申请论文评审。
5.对于论文评审初次通过率连续两年超过95%的学位点,可增加下一年度招生名额;对于出现论文初次评审结果均为“不通过”情形的学位点,扣减其下一年度相应的招生名额。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评审结果为需重新送审的,产生的评审费用由指导教师(申请人)、学位点或院系承担,追加评审的评审费由学校承担。
第十条 对于未按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前评审的,需申请延期答辩。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申请学位论文评审次数最多3次(含),累计3次不通过者,按照《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遵医校办发〔2021〕48号)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位论文答辩后抽检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后抽检实行校-院两级制度。各院系及培养单位对答辩后的学位论文实行全覆盖抽检;学校按照重点抽检和随机抽检相结合的方式,抽检比例根据当年论文评审总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完善和修改,并填写《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说明书》(附件4),经导师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后抽检。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后抽检结果及处理意见
(一)学位论文答辩后抽检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二)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经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在6个月或1年内修改学位论文,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或抽检的决议,并将结果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章 学位授予后抽检
第十五条学位授予后论文抽检办法按照教育部、省学位办相关规定执行。对该抽检结果,学校予以及时通报。
第十六条 对抽检中存在“不合格”的院系及联合培养单位,学校将作出减少招生计划或对学位授权点进行动态调整的决定;对“不合格”论文指导老师,暂停导师相应学位类型研究生招生资格三年,“不合格”论文篇数累计达2篇以上(含2篇)的,取消其导师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导师遴选;对“不合格”论文作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抽检结果具体情况作出是否撤销其学位的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留学研究生和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
第十八条 凡不经过学位论文校内评审程序且自行组织答辩的,学校不予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扰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若有违反,学校将按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在学位论文评审中被明确指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由研究生院将该论文提交至校学术委员会审查,经审查认定为学术不端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遵医校办发〔2019〕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及处理意见一览表
2.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结果申诉表
3.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重新送审申请表
4.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