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培养研究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规定,结合《遵义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或材料,按入学通知要求及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向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2周(含)。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在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消失后1周(含)内,新生应补交暂缓报到书面申请,并到学校补办入学手续。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前置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或学历认证)等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录取当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役通知书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经学校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二)新生患病、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由学校核准,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凭医院诊断材料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经学校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
(三)新生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经学校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学校审核时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家休养。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具有研究生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学校不为其出具任何证明,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得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提前向所属培养单位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申请入学时,需同时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学校核准,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的,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应按照其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学习计划,学习年限从其正式入学开始计算。
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由学校核准,认定需在家休养的,可以参照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已经申请过保留入学资格的除外)或休学。
第八条 被取消学籍或入学资格的新生,其户口和档案已转入学校的,一律退回家庭所在地或人事档案原所在单位。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前,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需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缓交学费,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有以下情况者,不予注册:
(一)未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且未办理助学贷款手续的;
(二)无故超过2周(含)未报到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而未经学校批准复学的;
(四)有其他规定不符合学校注册条件的。
无故不按时注册者,将不允许研究生办理选课、开题、奖助学金申请、答辩等教学科研活动事宜。
第十条 研究生院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发放研究生证。研究生证是在校研究生身份的证件,按学年注册后方为有效。研究生证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如有弄虚作假、冒领或伪造学生证等违反规定者,取消其乘火车半价优待,并视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予以纪律处分。
研究生证因保管不善而损坏、遗失或因发生学籍变动确实需要更换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补办。培养单位审核后统一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按规定补办。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在规定基本学制内未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以下简称延期)。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是学校允许注册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硕士研究生不得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不得超过7年,休学、保留学籍及延期毕业等包含在学习年限内。
在学期间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7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9年。
第十三条 延期实行逐次申请、逐次审批制度。每次申请延期的时间最多1年(含),且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申请延期前需缴清在学期间的各项费用,在每年5月或11月份答辩之前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培养单位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延期期间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定向就业研究生如需延期,还须提交其定向就业单位同意证明。
第十四条 研究生超过基本学制6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批准延期仍无法完成学业且逾期3月未申请再次延期的,均视为自动退学,参照第四十条由所在培养单位为其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有承担特殊任务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委派的援外、支教及服兵役等),提供相关组织证明材料,经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后其相应的承担任务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章 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专业实践、科研训练、专业技能训练、中期考核和毕业(学位)论文等方面,其中课程学习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研究生必须在导师(组)指导下根据教学计划和本专业培养方案进行选课。研究生学业必须以一定方式进行考核并记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一)课程学习、教学实践、专业实践、科研训练、专业技能训练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二)研究生应在第5学期结束前完成中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情况、课程完成情况、实践工作完成情况及科研工作的进展情况等,具体按照学校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的开题、论文工作阶段性检查、论文预答辩及答辩安排由导师(组)与各学科/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相关事宜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各培养单位应关注研究生的学业状态,对未能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应予必要的预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经学校同意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后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转换和认定。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学校学位授予积分制相关规定可折算为相应积分,计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考试作弊或学术不端的,根据学校学生处分管理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真实、完整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补考获得的成绩,在成绩登记表和学籍档案中予以标注。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期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2年内已获得的学分,由学生申请,经培养单位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 考勤与请假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和基层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向导师、科室/教研室及管理部门请假并获得批准。学习活动考勤实行签到制。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导师(组)举行的学术活动,并做好活动记录,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向导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术活动考勤实行签到制,由导师(组)组织考勤考核。缺席导师(组)举行的学术活动累计次数超过1/3及以上者,视为学术活动的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在校研究生请假分为两种情况。
研究生因专业学习(课题研究、学术交流、访学等)需要离校(培养单位)而请假,须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批准,具体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若请假30天以上,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个人事务需要离校(培养单位)而请假,视为因私请假。请假时间在3天(含)以内的,由导师批准;请假时间超过3天以上,2周(含)以内的,由所在培养单位审核批准;2周以上,需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因私请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过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离校(培养单位)需要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填写《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并按照表格的流程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导师或培养单位管理人员销假。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不按规定请假,属于下列情况的,均按旷课论处: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按实际课表规定的学时计算旷课学时数;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其他教学、专业实践等活动,按每天4学时计算旷课学时数;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校或不按期注册的,按每天6学时计算旷课学时数;
(四)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按每天6学时计算旷课学时数。
对旷课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遵义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得转专业。若须转专业,原则上应遵循录取为基础专业的研究生不得转为临床专业,录取为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学术学位的研究生不得转为专业学位。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予以考虑:
(一)所学专业调整、原导师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原导师健康问题等原因,导致学生无法在本专业继续学习的;
(二)研究生入学后因患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研究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导师及其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并认为变动专业更有利于学生个人成长的;
(四)临床医学与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按学科培养方案要求须分流到相应学术学位专业的;
(五)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六)经学校认可,研究生确有其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转专业一般应在一级学科或本专业学位类别内进行,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转出导师、转入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报学校审批。申请经批准后,研究生应在1周(含)内办理手续;获批的转专业(导师)的,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导师)。
转专业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学习。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约定的;
(二)研究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三)享受推荐免试研究生政策的;
(四)思想品德考核不及格,所修课程尚有不及格,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等培养环节有未通过的。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培养单位)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应予退学、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低于拟转入高校录取专业当年国家分数线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特殊原因,培养环节已进入开题阶段后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研究生转学的相关规定:
(一)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出;
(二)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须持个人申请、转学证明、录取名册、成绩单、在校思想政治表现、身份证复印件、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含专业成绩)等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并通过学校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同时需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同意、落实导师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三)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
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四)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申请转学的研究
结果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者,到研究生院办理转学手续。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1学年。因创业休学的,休学时间累积不超过2学年。休学时间从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时算起,并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休学:
(一)因病、伤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或患传染性疾病,正处于传染期的;
(二)一学期请假(含事假、病假)累积超过30天以上的;
(三)因患疾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潜在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怀孕的,或于学期前分娩、从注册之日起仍需休产假30天以上的。怀孕不申请休学的,必须签署《个人声明》;
(二)在校期间申请创业的;
(三)在职生因所在单位工作需要的;
(四)因其他个人合理原因的。
第三十四条 在校期间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役通知书到校办理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因服兵役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培养单位审核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不享受在学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必修环节考核。学校不对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研究生复学的相关规定:
(一)休学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之日起1周内向学校提交个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研究生,还须同时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导师签署意见,培养单位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在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到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
(三)研究生休学期间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研究生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学籍,参照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予以退学。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退学申请的,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研究生若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期间,学校不受理研究生本人提出的退学申请。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核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2周或累计达到3周(累计90学时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研究生退学相关事宜的规定:
(一)培养单位提出予以退学处理的研究生情况,经研究生院核实后,向研究生书面下达拟退学处理通知书,告知研究生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研究生院将拟处理相关材料报学校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形成合法性审查结论书面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二)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应当将拟退学处理通知书及退学决定书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满1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放相应证书;
(四)学校自批准研究生退学之日起,停止其在校研究生待遇,并注销其学籍;
(五)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对学校予以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遵义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且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经培养单位审查,研究生院审核,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提前完成培养计划、符合毕业答辩和提前授予学位要求的优秀研究生,经个人申请,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核情况属实,研究生院审批允许其提前答辩,毕业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对准予毕业的研究生,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但未能通过毕业答辩,可申请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满1年(含)以上退学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未满1年退学或被学校给予退学、开除学籍处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结束学业后,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方可领取学业证书。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业证书包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收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学籍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同意,并在中国教育学生信息网(www. chsi. com. cn )注册、变更的,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信息为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传送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备查询。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将取消其学籍,已经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在学期间通过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注销已注册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研究生申请,由学校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应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应根据《遵义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定向就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港澳台侨研究生、国际研究生除有特别规定外,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