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校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培训工作,保证导师培训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培训旨在切实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升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的能力,从而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和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培训对象:我校全体在岗的研究生导师,含校内研究生导师和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以及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的校外导师。
第三条 培训类型:新增研究生导师岗前培训(以下简称“岗前培训”)、学校组织进行的“专题培训”和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的“常规培训”三种。其中,“岗前培训”主要针对当年校内新增的研究生导师,学校开展的“专题培训”针对全体在岗研究生导师,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的“常规培训”主要针对所属学位点在岗导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导师培训的总体规划及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和“专题培训”活动;指导、检查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的“常规培训”活动。
第五条 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每年1月要向研究生院报送研究生导师培训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年12月要向研究生院报送导师培训年度工作总结。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培训要注重知识学习与经验交流相结合、研究生教育规律探讨与科技创新相结合。培训内容包括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政策、理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管理规定,研究生培养工作经验交流,研究生教育热点和难点问题研讨等。
第七条 学校根据年度工作实际,由研究生院制定导师培训工作专项经费预算,以保障导师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导师培训可采取专题讲座、政策解读、经验交流、参观考察等形式。
第三章 考核评估
第八条 学校根据新增研究生导师参加“岗前培训”出勤及考试情况,对新增研究生导师进行评估考核。考核合格与否,作为研究生导师上岗、聘任的重要依据。经考核合格者方可指导研究生;考核不合格者将停止招生一年,并继续参加下一年度岗前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 学校组织的研究生导师“专题培训”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要求全体在岗研究生导师参加;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的“常规培训”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要求所属学位点的全体在岗研究生导师参加。培训结束后,要对导师培训情况进行考评并记入培训档案,无故缺席或考评不合格者将停招研究生一年。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应根据要求按时参加培训,掌握相关培训知识,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研究生导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岗前培训或学校组织的“专题培训”,需由所属学院开具证明,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进行补训。
第十一条 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须高度重视导师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学术水平高、指导经验丰富的优秀研究生导师的传、帮、带作用,通过培训工作的开展不断提升年轻导师的指导能力。学校根据各培养单位组织研究生导师参加“专题培训”和“常规培训”的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所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遵义医学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遵义医学院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