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学位工作,多渠道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以及《遵义医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已授予三届以上统招全日制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且通过国家组织开展的合格评估(含专项评估)的学科或专业,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经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项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保证质量的原则。各单位要统一认识、互相配合,坚持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文件和本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做到与全日制研究生授予学位标准一致。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资格审查。以同等学力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和思想道德修养,身体健康。掌握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强专业分析和实践能力,以及良好的表达能力与沟通能力,能顺利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工作。
(二)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者,必须已获得与拟申请硕士学位相关学科的学士学位,且获得学士学位后在拟申请学位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三年以上。
(三)以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者须具备以下资格:
1.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
2.正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或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的培训基地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已获得全国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
3.申请人所申请的专业学位领域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学科相对应。
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经本单位审核同意后,可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并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须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
5.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一份,要求对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做出如实鉴定(加印密封);
6.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者须提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须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出具“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证明”。
第七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学校根据当年制定的计划指标,结合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意见,在指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八条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研究生院将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凡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九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我校将从以下方面对其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
(一)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其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及其在医、教、研等方面做出的成绩进行客观认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若属跨专业申请非相近专业(指原学士学位专业)的硕士学位,须通过所申请专业的四到六门本科主干课程考试,合格后方能认可其申请资格。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六年内通过学校组织的第一阶段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包括:申请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程考试、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课程考试应严格按相同专业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的考试(含重考、重修等)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三)申请人在通过学校第一阶段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后,方可进入第二阶段课程(主要是专业课及专业外语)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阶段。申请人可申请在符合当年招生条件的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中选择有指导经验的导师对其学位论文进行指导,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同一年内,每位导师指导的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限2名。
(四)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完成研究工作并提交学位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学位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学位论文工作必须有及时、真实、完整、准确的科研记录,科研工作及学位论文必须实事求是,符合《遵义医科大学关于在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实施细则》要求,严禁学术不端行为;
(2)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必须是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学位论文的撰写和打印格式必须符合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及其摘要的撰写和印制要求;
(3)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4)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研究期间须在导师的指导下,在培养单位参加为期不少于6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须脱产);
(5)申请人应向相应学科专业学位点及其所属的硕士学位评定分员会及时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相关专家的质询和指导,需要完成学校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所规定的相关审核程序与要求。
2.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后,须按研究生院要求提出答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审核:
(1)课程考试成绩单;全国统考成绩单;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专业学位);培养手册;《遵义医科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申请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
(2)研究生院在收齐上述材料一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将通过资格审查者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送审。
3.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校聘请不少于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均应为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和临床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及指导小组成员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2周前,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指定的答辩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人应根据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在学位论文评阅中,若有1名专家不同意论文答辩,则需增聘1名专家进行评阅,如果仍不同意论文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4.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担任研究生导师者不少于3人,且至少有3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及指导小组成员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各研究生培养二级单位应在论文答辩日期1周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
(3)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1年内重新答辩一次,再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5.所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人,须依据评阅专家、答辩委员提出的问题与修改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向学校提交学位论文定稿时,须同时提交有导师签字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后论文补充修改鉴定表》,详细说明修改的主要内容和对应的页码。
(五)对于申请人在教学与实践等方面的考核要求,严格按我校相同专业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的标准进行。其中,以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者,须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同时,申请人必须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考试并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
(六)按遵义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规定,以同等学力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人员须公开发表一篇符合要求的学术论文。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达到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的全部要求后,可向申请学科所属的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递交学位申请。学位申请材料经所属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经批准后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及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的过程管理,其流程与要求均参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相关规定执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材料须按有关档案管理工作要求,于学位授予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并交研究生院统一归档。
第十二条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并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完成现场确认、转入在册库等程序后,应在八年内(最短期限为两年半,最长期限为八年)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和学位申请,逾期则自动取消申请资格。对于逾期未能获得硕士学位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为其出具课程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同时申请两种学位。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应及时到学校财务处交纳培养经费。培养经费分别在通过资格审核后进入“第一阶段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和“第二阶段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阶段”前缴纳。收费标准参照贵州省物价局批准的额度执行。申请人进入每一阶段的学习后,因个人任何原因中断学业,学校将视其为自动退学,按照贵州省学费管理文件有关要求计退剩余学费。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2个月的假期。
第十六条 在整个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有以下弄虚作假行为,其本次申请无效,已授予学位者,报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学位:
(一)学位申请人在参加学校和国家组织的各项考试时,发生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二)在从事课题研究和撰写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时有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由他人代写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的行为;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纪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有关规定处置。在处理以上行为时,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本次申请无效”,是指学位申请人用以申请学位的各种依据无效,再次申请学位应从申请学位资格审查开始。
第十八条 学校定期组织专家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质量进行自我评估。通过自评发现的问题,对有关学科、专业提出警告或暂停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并限期进行整顿。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遵义医科大学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布后执行,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有相关管理文件作废。
第二十条 如国家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本规定将适时予以修订并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