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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科研记录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17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精神,为培养研究生严谨的科学作风,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确保科研数据真实性,切实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包括同等学力人员)。

第三条科研记录是指研究生在开展课题研究过程中,应用实验、观察、调查或资料分析等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记录或统计形成的各种数据、文字、图表、声像等原始资料。

第四条科研记录的内容包括:课题名称、研究方案、研究时间、研究地点、研究材料、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研究结果、结果分析和实验人员等内容。

(一)每项研究课题应使用一本专用的科研记录本,不同研究课题不得混合记录在同一科研记录本上。

(二)科研记录本中须写明相关原始电子数据的收集时间、储存形式、存储设备等信息。

(三)计算机、自动记录仪器打印的图表和数据资料、临床研究中的原始病历资料、检验报告书、体检表、知情同意书等应按顺序粘贴在记录本、记录纸或病历报告表的相应位置上,并注明日期和时间。不宜粘贴的,可另行整理装订成册并加以编号,同时在记录本相应处注明,以便查对。底片、磁盘、声像等资料应集中放在统一的资料袋内,编号后另行保存。

(五)每次研究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并有明确的文字小结,图片和照片需附必要的文字说明。

(六)调查研究类:需记录统计资料的来源、原始数据收集、问卷设计表格、调研方案(调查时间、调查人员、抽样调查方法及调查区域的选取、样本数量等)、调查对象(姓名、性别、年龄及联系方式等)、调查结果(样本总数量及有效数、原始调查问卷等)。

第五条科研记录的书写

(一)实验记录本(纸)竖用横写,不得使用铅笔填写。

(二)常用的外文缩写(包括实验试剂)需符合规范。首次出现时必须用中文加以注释;实验记录中属于译文的需注明原外文名称。

(三)科研记录应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和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有效数字的取舍应符合研究要求。

(四)科研记录须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严禁伪造、篡改、隐藏实验数据,不得随意涂改、取舍和撕毁科研记录本。如确实需要修改,须在修改处划一斜线,不可完全涂黑,保证修改前记录能够辨认,并由修改人签字,注明修改时间及原因。

第六条科研记录本的检查

(一)导师对其所指导研究生的科研记录负有检查和监督的责任,须定期检查研究生的科研记录,并在记录本上签署检查意见和日期。

(二)各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研究生的科研记录本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申请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和正式答辩的必要条件。

(三)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和答辩前,须提交科研记录本供答辩委员会和督导组专家现场查阅。

(四)研究生申请答辩前须注明学位论文中所有数据和资料在科研记录本上的具体页码位置,并与导师同时签署学位论文所有数据真实性和原创性的承诺书,承诺书递交至各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存档后方可申请答辩。

第七条科研记录本的管理

(一)科研记录本由研究生本人保管,其他人员如需参考阅读时,需经课题负责人或导师同意。

(二)学位论文答辩完成后,研究生须将科研记录本原件交至所在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保管。

第八条各学位点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管理办法,经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从2019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17级、2018级研究生参照管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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