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校区、有关二级学院及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2023年下半年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安排通知如下:
一、学校2023年下半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拟于12月下旬召开,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学校学位授予规定对参加该批次学位申请的研究生材料(含论文发表情况、执医资格考试、规培结业考核通过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为保证论文发表相关材料审核的准确性,建议各二级培养单位可安排学生提供由学校图书馆出具的发表论文检索证明。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务必于11月30日前报送本批次申请学位研究生论文发表、执医资格证及规培结业考核通过情况汇总信息(附件1、2、3)。
二、根据《关于印发《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积分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遵医校办发〔2021〕33号)文件精神,参加本次学位申请的同学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按原有学位授予规定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或者按新颁布的学位授予积分制办法准备相应的申请学位材料(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如选择按学位授予积分制实施办法申请学位,申请人须根据自身学科或学位类型选择填写相应工作表格(附件4-1),并准备好详实的证明材料(参考模版本见附件4-2)提交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各分委员会按要求将按积分制申请学位人员的相关审核材料,整理汇总后交研究生院学位管理科。
三、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于12月12日前召开分委员会会议,请务必严格执行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按时完成学位评定初审工作,分委员会若有特殊情况须提前向研究生院报告。研究生院将严格审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审的主要工作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与要求,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视情况采取责令重审、列入年度工作负面清单等处理措施。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于学位评定会议召开前5天报送具体的开会时间、地点及参会人员信息至研究生院备案。
四、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提交研究生院的学位评定初审材料包括:学位授予工作报告(附件5)、会议形成的决议及会议纪要(附件6)、《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7)、《初审未通过人员名单》(附件8)。各学位分委员会须对初审结果及关键信息(含论文发表、执医及规培等)审核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在提交研究生院的工作报告中须包括结果公示及有关争议问题处理意见。
五、所有经分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研究生院的初审材料均包括电子版、纸质版(有负责人签字、盖章),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务必做好工作时间安排,严格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材料(各分委员会材料具体报送时间见附件9)。研究生院将对各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材料报送不规范、不及时、不准确的单位将实行公开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和重新报送。
六、各二级培养单位指导学位申请人(含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按要求及时填报学位信息(具体要求见附件10:《关于做好2023年12月申请学位研究生学位研究生学位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学位申请人须参考《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结构及代码手册(2018版)》(附件11)的填报说明,准确开展学位信息采集工作。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须提供按要求命名的电子照片(须与上传同等学力人员管理信息平台的一致,JPG格式且小于10k),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总后报送研究生院。
七、为进一步优化学位授予评定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分级审核管理主体职责,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请严格按学位授予要求审核申请人材料,并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公示无异议后,按研究生院提供的上会表决票模版(附件12),由各分委员会秘书分类别汇总相应数据,填写表决票电子版发送至研究生院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相应份数的纸质版表决材料至研究生院。表决票经研究生院审查无误后,作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材料使用,完成时间见附件9。
八、为增强学位档案材料整理效率及准确性,对此次确定授予学位人员的答辩手册中有关学位申请书等材料需要盖章部分,由研究生院提供相应的数据给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再由分委员会秘书负责统一填写和申请盖章(校外联合培养基地继续由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到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领取学位证书。各学位分委员会须提前与研究生院做好相应工作对接,规范、有序开展学位申请材料审核与报送、学位证书发放工作,并注意保存学位评审有关原始资料备查。其他未尽事宜,请与研究生院学位科联系,电话:0851-28643578。
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2023年10月16日